中國商標法關于商標權限制的規定
2022-05-27 14:29:38
我國商標法一直未能對商標權的限制給予必要的重視,做出必要的規定。即使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后,這種情況也沒有得到很大改善。總的來說,在現行的商標法中,只有少數條款可以視為與限制商標專用權有關的內容:
第一,馳名商標限制商標專用權。近年來,我國也開始重視馳名商標的保護,而這項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承認馳名商標的先用權。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即使沒有注冊,該馳名商標的第一使用人即使他人已經注冊了該商標,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注冊人不能禁止。
其次,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注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那么當非商標所有人正當使用這些名稱、圖形、型號乃至商標本身時,注冊商標專用權所有人無權禁止。這一規定可以視為商標合理使用的一種表現。
第三,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非商標所有人使用的服務商標雖然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但只要是在1993年7月1日以前使用并持續到1993年7月1日,非商標所有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但1993年7月1日以后,中斷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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