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產品包裝印大白兔商標被告
2020-12-29 14:36:06
南通某食品公司因在生產、銷售的蛋糕卷中使用了與“大白兔”商標近似的標識,被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8月22日,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和解,該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5萬元。
案情介紹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系“大白兔”注冊商標的受讓人。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大白兔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2011年被授予“中華老字號”稱號,2016年2月,“大白兔”商標以價值39.85億元入列“中國最有價值商標500強”。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產蛋糕為主的食品企業。2020年3月,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發現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蛋糕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了大白兔圖形,認為南通某食品公司的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譽,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對以上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今年4月,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將南通某食品公司訴至南通中院,請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3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南通某食品公司辯稱,其已經在蛋糕卷包裝紙的底部特別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園官方出品,僅代表此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以此表示其并非有意混淆市場。
法院審理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南通某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蛋糕卷,其包裝紙上大面積且平鋪式使用大白兔圖形,于公眾而言,易于察覺且易于將該圖形與具體的商品提供者相聯系,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該大白兔圖形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標近似,足以致使相關公眾在選購的過程中發生混淆、誤認,構成對“大白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包裝紙的底部特別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園官方出品,僅代表此蛋糕售賣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但該說明不足以認定其使用大白兔圖形具有正當性,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前述和解方案。
來源:南通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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