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膠州記賬」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04-20 17:50:55
為了進一步改革信息化稅制,改善稅收和金融業的自然環境,方便新納稅人首次申請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縮短中小企業開辦周的要求》,決定縮短新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第一周。有關事宜的新聞稿如下:
一、符合以下前提條件的新納稅人首次申請增值稅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當月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前提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當日完成:
代理膠州記賬(1)納稅人的稅務人員和法人已經采集并核實實名信息(在納稅人需要采集并核實法人實名數據的范圍內,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需要,并立即申請開具發票;
(3)納稅人在膠州擔任稅務代理,按照明確的規定控制電子設備的發行。
二、首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新納稅人主要包括發票票證種類的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低投票日定額的核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次開具、發票的領取等涉稅事項。
3.本新聞稿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新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準。投票日增值稅專用發票最低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每月最低領取人數不得超過25人;投票日增值稅普通發票最低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收據最低數量每月不得超過50份。各省市稅務機關可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納稅可能性大的特點,單獨確定新納稅人首次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的國際標準。
四、各省市稅務機關要根據省道、臺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明確新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方式和程序,嘗試實現稅控電子設備網站的購買,做好壓縮新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政策的政治宣傳、解讀和管理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納稅人首次成功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新聞稿將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內蒙古、甘肅、西藏地區以外的周邊地區除外;內蒙古、甘肅、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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