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代理記賬」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04-20 17:50:00
自海陽記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和完善對外貿易綜合類公共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來, 一些綜合性外貿公共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企業)反映了一些舊合同難以按照35號公告的規定同時申請退稅的問題。為解決綜合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合服務企業法律法規健康持續發展,現就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通知如下:
1.綜合服務企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海洋代理核算對外貿易綜合公共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批準并同時出口。
出口貨物的出口周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年份為準。
二、綜合服務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審批出口退(免)稅,需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的“備注”欄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的“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不予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