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核定征收,您想象不到的快樂
2021-07-08 10:46:51
在一起訴訟糾紛中,雙方當事人都希望獲得的結果,然而作為中立的法官在未完全知曉整個事件時只能通過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辯解來做出判斷一般納稅人核定征收,從而作出有利于一方的決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會從有利于己方的角度出發,提出證據,進行辯解,以求訴求得到法律的肯定。有時候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努力證明一個事實,但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該事實卻無法得到明確地認定。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要用舉證責任相關理論來解決訴訟當事人的糾紛,根據事先確定的法律規則來判決事實不清時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
而且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多變,各個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一,選擇核定方法時需要對企業的運作流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這無疑需要相關人員具有多年從事核定征收工作積累的豐富經驗,專業性強。審理稅務案件需要復合型的人才,沒有經過專門學習和訓練的人很難勝任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司法實務中出現過基層法院受理稅務案件卻遲遲無法開庭審理的情形,原因是由于審理人員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只好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審理結案。
筆者認為,在納稅人提起稅務訴訟的條件方面,應該允許納稅人自由選擇,是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是先提起復議,后提起訴訟,賦予納稅人提起訴訟程序中的選擇權,降低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門檻,擴大受案范圍。只有這樣一般納稅人核定征收,當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找到司法途徑來進行救濟,才能真正實現《行政訴訟法》“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反觀司法機關和學界,盡管都關注到了稅收核定征收存在的問題,但現有文獻對稅收核定征收權進行司法控制的研究還很缺乏,對稅收核定征收的理論研究,我國還處在初級階段,大部分內容是對核定征收的相關要素進行分析,具體涉及概念、分類、性質、程序、方法以及核定征收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國外雖然普遍有核定征收的制度,但也沒有具體的有關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研究。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回答上述問題。
稅收之債是一種公法之債,是和納稅人之間建立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納稅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債務的確定離不開法律關系中另外的一個要素,即計稅依據。沒有確定的計稅依據就沒有確定的稅款,在稅率事先確定的情況下,計稅依據成為了稅收核課量的基礎。關于價格明顯偏低,我國《稅收征管法》并沒有在量上作出解釋。
為了保證司法審判的獨立性,行政權對司法權的滲透必須有一定的界限。本文關注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這一方面。司法對行政權的控制始終處于加強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要求“行政自治”的矛盾之中。對行政權進行司法控制研究的意義就是在于找到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契合點,使得行政權的行使既能符合公正的要求,又不損害行政效率。換句話說,這其實涉及到司法與行政相互作用時,司法控制的邊界問題,即“司法謙抑”。司法謙抑,從本質上體現出法院對其他機關的態度,既不能無所作為,也不能干預過度。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謙抑,是指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時一般納稅人核定征收,司法權可以審理行政權的哪些方面,分別可以審查到什么程度,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改判,哪些情況下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和行政慣例。在核定征收領域,納稅人對核定征收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沒有任何爭議。存在爭議的地方在于:司法控制之中,法院如何在既審查核定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時,保持自身的有限性和克制性的問題一般納稅人核定征收,這就是司法能動地發揮作用的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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